近日,北交所公開表示,優化北交所企業申報上市(shi)要“連續掛牌滿12個月”的執行標準。這一政策調(diao)整引發市(shi)場(chang)廣泛(fan)關注(zhu)。券商(shang)中國記者獲悉,北交所近日向(xiang)券商(shang)下發通知,進一步細化了這一標準。
北交所表示,自進入(ru)創(chuang)新層之日起,發行人可以向(xiang)北交所提交發行上市(shi)申請文件(jian),保薦(jian)機構要統籌考慮時間。對(dui)於有意願(yuan)在掛牌後立即啟動發行上市(shi)申報的申請掛牌公司,保薦(jian)機構可以與發行人以及(ji)其他(ta)中介機構充(chong)分溝通,統籌做好相關工作。
資深新三(san)板評論人周運南向(xiang)券商(shang)中國記者表示,此舉可以進一步縮(suo)短(duan)企業在北交所上市(shi)等待的時間,提升(sheng)上市(shi)效(xiao)率。
進一步明確執行標準
9月1日,中國證監會發布(bu)了《關於高質量(liang)建(jian)設(she)北京證券交易(yi)所的意見》。在優化發行上市(shi)製(zhi)度安排方麵(mian),證監會表示,將充(chong)分發揮新三(san)板持續監管優勢和(he)規範培育功能(nen),優化新三(san)板掛牌公司申報北交所上市(shi)的輔(fu)導備案(an)要求,優化連續掛牌滿12個月的執行標準。
隨後,北交所公開表示,優化“連續掛牌滿12個月”的執行標準。明確發行條件(jian)中“已掛牌滿12個月”的計算(suan)口(kou)徑為“交易(yi)所上市(shi)委審議時已掛牌滿12個月”,允許掛牌滿12個月的摘牌公司二次掛牌後直接申報北交所上市(shi),進一步加大對(dui)優質企業的支持力(li)度,降低市(shi)場(chang)成本(ben)、明確各方預期。
更進一步,北交所向(xiang)券商(shang)下發通知,明確了“掛牌滿12個月”的具體執行標準。
通知表示,根據《北京證券交易(yi)所向(xiang)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注(zhu)冊管理辦法》《北京證券交易(yi)所股票上市(shi)規則 (試行)》等規定申請股票向(xiang)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並(bing)在北京證券交易(yi)所上市(shi)的發行人,應當為“連續掛牌滿12個月的創(chuang)新層掛牌公司”。為更好支持創(chuang)新型中小企業利用北京證券交易(yi)所市(shi)場(chang)融(rong)資發展(zhan),降低融(rong)資成本(ben),現就有關執行標準明確如下:“連續掛牌滿12個月”是指(zhi)發行人在北京證券交易(yi)所上市(shi)委員會審議時已連續掛牌滿12個月;對(dui)於摘牌前已連續掛牌滿12個月的公司,在二次掛牌後,發行人在北京證券交易(yi)所上市(shi)委員會審議時無(wu)需再次掛牌滿12個月。
通知稱,發行人、保薦(jian)機構在具體執行時,應注(zhu)意一些事項。
首先,發行人“連續掛牌滿12個月”的具體執行標準為:自公司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(rang)係統掛牌公開轉讓(rang)之日至(zhi)北京證券交易(yi)所上市(shi)委員會召(zhao)開審議會議之日,已滿12個月。
其次,對(dui)於摘牌公司,“摘牌前已連續掛牌滿12個月”的具體執行標準為:自公司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(rang)係統掛牌公開轉讓(rang)之日至(zhi)公司股票終(zhong)止掛牌之日,已滿12個月。
再次,自進入(ru)創(chuang)新層之日起,發行人可以向(xiang)北京證券交易(yi)所提交發行上市(shi)申請文件(jian)。保薦(jian)機構要統籌考慮掛牌時間、財務報告(gao)有效(xiao)期、審核及(ji)回複時間等因(yin)素(su),協助(zhu)發行人合理確定申報時間。
第四,對(dui)於掛牌尚未滿12個月但符合其他(ta)發行上市(shi)條件(jian)及(ji)信息披露要求的發行人,北京證券交易(yi)所上市(shi)審核中心將通過公開問詢等形式告(gao)知發行人做好上市(shi)委員會審議準備工作,保薦(jian)機構應當協助(zhu)發行人根據實際情況做好申請中止審核等工作。
第五,對(dui)於有意願(yuan)在掛牌後立即啟動發行上市(shi)申報的申請掛牌公司,保薦(jian)機構可以與發行人以及(ji)其他(ta)中介機構充(chong)分溝通,統籌做好掛牌推薦(jian)與發行上市(shi)保薦(jian)盡職調(diao)查(cha)、申報文件(jian)編製(zhi)等工作的有序銜(xian)接。
最後,鼓(gu)勵保薦(jian)機構協助(zhu)發行人用好申報前溝通谘詢、掛牌上市(shi)直聯審核監管等機製(zhi)安排,切(qie)實提高項目申報與審核質效(xiao)。
縮(suo)短(duan)上市(shi)周期
上述政策如何具體解讀,對(dui)企業北交所上市(shi)有何影(ying)響?資深新三(san)板評論人周運南向(xiang)券商(shang)中國記者表示,上述實際上是有兩(liang)條政策。
周運南稱,首先是對(dui)於新掛牌的企業而言的。以前,企業想(xiang)要到北交所上市(shi),要從(cong)新三(san)板掛牌的第一天算(suan)起,一直到滿12個月之後,才能(nen)開始向(xiang)北交所申請上市(shi)。現在不同了,比(bi)如現在可以在掛牌滿6個月之後就申請上市(shi),一般從(cong)申請到上會可能(nen)是五六個月的時間,所以差不多到上會時就滿12個月了。這樣,企業申請上市(shi)的周期就可以縮(suo)短(duan)幾個月了,提升(sheng)上市(shi)效(xiao)率。
“其次,對(dui)於已經(jing)摘牌重(zhong)新掛牌的企業而言,此前的政策是需要再重(zhong)新掛牌滿12個月。現在不用了,之前的掛牌記錄也(ye)可以算(suan)進去(qu),把(ba)以前的掛牌時間算(suan)上,所以部(bu)分掛牌時間較(jiao)長的企業在重(zhong)新掛牌後就能(nen)直接申請北交所上市(shi)了”,周運南表示。
優化發行底價製(zhi)度披露要求
上述北交所的通知還(huai)優化了發行底價製(zhi)度披露要求。通知表示,發行人在有關公開發行的董事會決議、股東大會決議等信息披露文件(jian)中,將“發行底價”統一披露為“以後續的詢價或定價結果作為發行底價”。
“發行底價”披露不符合前款要求的,保薦(jian)機構應當督促發行人盡快履行有關發行底價調(diao)整程序。即日起,尚未申報的,應當完成調(diao)整後申報;已經(jing)申報尚未經(jing)上市(shi)委會議審議的,應當在上市(shi)委會議審議前完成調(diao)整;已通過上市(shi)委會議審議尚未注(zhu)冊的應當在注(zhu)冊前完成調(diao)整。
9月1日,北交所表示,調(diao)整信息披露要求,不再要求發行人提前確定發行底價,發行人可將後續詢價或定價產生的價格作為發行底價,進一步提升(sheng)新股發行定價的市(shi)場(chang)化水(shui)平,促進一二級市(shi)場(chang)平衡發展(zhan)。 據悉,發行底價為北交所公開發行特有的製(zhi)度,初衷為保護老(lao)股東權益。其中,發行人需在審議北交所上市(shi)事項的股東大會決議中,明確定價方式、發行底價或價格區間。而底價的確定依據,則包括股價、定增價格、同行業可比(bi)公司估值等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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