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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发布《全国中小(xiao)企业股份转让系统(tong)挂牌公司持续(xu)监管指引第4号——关联交易》的公告

        信息來源:全國股轉公司

        為(wei)進一步明確掛牌公司關聯交易的監管要求,規範掛牌公司關聯交易行為(wei),保(bao)護投資者(zhe)合法權益,全國中小(xiao)企業股份轉讓係統(tong)有限責任公司製定了(liao)《全國中小(xiao)企業股份轉讓係統(tong)掛牌公司持續(xu)監管指引第號——關聯交易》。現予以發布,自202311起施行。

        特此公告。


        附件:



        全國股轉公司

        202212月9


         

        全國中小(xiao)企業股份轉讓係統(tong)掛牌公司

        持續(xu)監管指引第4——關聯交易

         

        第一章   

         

        第一條 為(wei)進一步明確掛牌公司關聯交易的監管要求,根據《全國中小(xiao)企業股份轉讓係統(tong)掛牌公司治理規則》(以下簡稱《公司治理規則》)、《全國中小(xiao)企業股份轉讓係統(tong)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》(以下簡稱《信息披露規則》)等規定,製定本指引。

        第二條 掛牌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與關聯交易相關的公司治理和(he)內部控製製度,根據法律法規、部門規章、業務規則等規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確關聯交易的管理要求,規範履行審議程序(xu)及信息披露義(yi)務。

        第三條 掛牌公司應當采(cai)取(qu)有效措施防止關聯方以壟斷采(cai)購或(huo)者(zhe)銷售渠(qu)道等方式幹預(yu)公司的經(jing)營,損害公司利益。掛牌公司應當保(bao)證關聯交易的合法性、必要性與合理性,保(bao)持公司的獨(du)立性,關聯交易應當具(ju)有商業實質,價格(ge)應當公允(yun),原則上(shang)不偏離市場獨(du)立第三方的價格(ge)或(huo)者(zhe)收(shou)費標(biao)準等交易條件。

        第四條 掛牌公司不得利用關聯交易調(diao)節(jie)財務指標(biao),損害公司利益。交易各方不得隱瞞(man)關聯關係或(huo)者(zhe)采(cai)取(qu)其他手段,規避(bi)相關審議程序(xu)和(he)信息披露義(yi)務。掛牌公司控股股東、實際控製人及其關聯方不得非經(jing)營性占(zhan)用掛牌公司資金、損害掛牌公司利益。

        第五條 掛牌公司對於關聯交易的審議、臨時報告和(he)定期報告中非財務報告部分的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的披露,應當遵守《公司治理規則》《信息披露規則》及本指引的相關規定。定期報告中財務報告部分的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的披露應遵守《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——關聯方披露》的規定。掛牌公司籌(chou)備發行上(shang)市等相關規則對關聯方及關聯交易有規定的,應當同時遵守相關規定。

         

        第二章  關聯方識(shi)別(bie)與管理

         

        第六條 掛牌公司應當根據《公司治理規則》《信息披露規則》及本指引的相關規定,審慎(shen)識(shi)別(bie)關聯方,建立健全關聯方報備和(he)名單(dan)管理機製,確保(bao)關聯方認定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
        第七條 掛牌公司基於實質重於形(xing)式原則認定關聯方,應全麵考(kao)慮(lv)交易安排對掛牌公司的影響,並重點關注主體關係法律形(xing)式與實質的一致性,包括但不限於對掛牌公司具(ju)有重要影響的控股子公司的重要股東與該子公司進行交易,掛牌公司控股股東、實際控製人、董事、監事、高(gao)級管理人員等主體通過(guo)股份代持等方式控製交易對方等。

        第八條 掛牌公司與其他法人或(huo)其他組織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製的,不因此構成關聯關係,但該法人或(huo)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、董事長、總經(jing)理或(huo)者(zhe)半(ban)數(shu)以上(shang)的董事兼任掛牌公司董事、監事或(huo)高(gao)級管理人員的除外。

        掛牌公司的獨(du)立董事同時擔(dan)任其他公司獨(du)立董事的,該公司不因此構成掛牌公司的關聯方。

        直接或(huo)者(zhe)間(jian)接持有掛牌公司5%以上(shang)股份的法人或(huo)其他組織,包括其一致行動人,均(jun)為(wei)掛牌公司的關聯法人。

        第九條 掛牌公司應當建立並及時更新關聯方名單(dan)。掛牌公司董事、監事、高(gao)級管理人員、持股5%以上(shang)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、實際控製人應當及時向(xiang)掛牌公司報備與其存在關聯關係的關聯方及其變(bian)動情況(kuang)。

        掛牌公司應當加強關聯交易的識(shi)別(bie)與管理,在簽(qian)署重大合同、發生重大資金往來等重要交易時,應當核實交易對方身份,確保(bao)關聯方及關聯交易識(shi)別(bie)的完整性。

         

        第三章  關聯交易審議與信息披露的一般規定

         

        第十條 掛牌公司或(huo)者(zhe)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體與公司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,應當根據《公司治理規則》《信息披露規則》及公司章程的規定,履行相應審議程序(xu)及信息披露義(yi)務。掛牌公司董事會、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,關聯董事或(huo)關聯股東應當回避(bi)表決,也(ye)不得代理其他董事或(huo)股東行使表決權。

        第十一條 關聯董事,是指具(ju)有下列情形(xing)之一的董事:

        (一)交易對方;

        (二)擁有交易對方直接或(huo)者(zhe)間(jian)接控製權的;

        (三)在交易對方任職,或(huo)者(zhe)在能(nen)直接或(huo)者(zhe)間(jian)接控製該交易對方的法人或(huo)者(zhe)其他組織、該交易對方直接或(huo)者(zhe)間(jian)接控製的法人或(huo)者(zhe)其他組織任職;

        (四)交易對方或(huo)者(zhe)其直接或(huo)者(zhe)間(jian)接控製人的關係密(mi)切的家庭(ting)成員;

        (五)交易對方或(huo)者(zhe)其直接或(huo)者(zhe)間(jian)接控製人的董事、監事和(he)高(gao)級管理人員的關係密(mi)切的家庭(ting)成員;

        (六)中國證監會、全國中小(xiao)企業股份轉讓係統(tong)有限責任公司(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)或(huo)者(zhe)掛牌公司基於實質重於形(xing)式原則認定的其獨(du)立商業判斷可能(nen)受到影響的董事。

        第十二條 關聯股東,是指具(ju)有下列情形(xing)之一的股東:

        (一)交易對方;

        (二)擁有交易對方直接或(huo)者(zhe)間(jian)接控製權的;

        (三)被交易對方直接或(huo)者(zhe)間(jian)接控製的;

        (四)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(huo)其他組織或(huo)者(zhe)自然人直接或(huo)者(zhe)間(jian)接控製的;

        (五)在交易對方任職,或(huo)者(zhe)在能(nen)直接或(huo)者(zhe)間(jian)接控製該交易對方的法人或(huo)其他組織、該交易對方直接或(huo)者(zhe)間(jian)接控製的法人或(huo)其他組織任職;

        (六)交易對方或(huo)者(zhe)其直接或(huo)者(zhe)間(jian)接控製人的關係密(mi)切的家庭(ting)成員;

        (七)因與交易對方或(huo)者(zhe)其關聯方存在尚未(wei)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(xie)議或(huo)者(zhe)其他協(xie)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製或(huo)者(zhe)影響的股東;

        (八)中國證監會或(huo)者(zhe)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的可能(nen)造成掛牌公司利益對其傾斜(xie)的股東。

        第十三條 掛牌公司應當根據充分的定價依(yi)據,合理確定關聯交易價格(ge),披露關聯交易的定價依(yi)據、定價結果,以及交易標(biao)的的審計或(huo)評估情況(kuang)(如有),重點就關聯交易的定價公允(yun)性等進行說明。

        第十四條 掛牌公司因合並報表範圍發生變(bian)更等情況(kuang)導致新增關聯方的,在發生變(bian)更前與該關聯方已簽(qian)訂協(xie)議且正(zheng)在履行的交易事項,應當在相關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,並可免(mian)於履行關聯交易相關審議程序(xu),不適用關聯交易連續(xu)十二個月累(lei)計計算原則,此後新增的關聯交易應當按(an)照規定履行相應審議程序(xu)並披露。

         

        第四章  特定類型關聯交易的審議與信息披露

         

        第十五條 掛牌公司發生的日常性關聯交易包括購買(mai)原材料、燃料、動力,銷售產品、商品,提(ti)供或(huo)者(zhe)接受勞務,委托或(huo)者(zhe)受托銷售,存貸(dai)款業務等,不包括《公司治理規則》第八十條規定的交易事項。

        第十六條 掛牌公司向(xiang)關聯方購買(mai)或(huo)者(zhe)出售資產,達(da)到披露標(biao)準且關聯交易標(biao)的為(wei)公司股權的,應當披露該標(biao)的公司的基本情況(kuang)、最近(jin)一個會計年度的主要財務指標(biao)。

        標(biao)的公司最近(jin)12個月內曾進行資產評估、增資、減資或(huo)者(zhe)改製的,應當披露相關評估、增資、減資或(huo)者(zhe)改製的基本情況(kuang)。

        第十七條 掛牌公司向(xiang)關聯方購買(mai)資產,按(an)照規定須提(ti)交股東大會審議且成交價格(ge)相比交易標(biao)的賬(zhang)麵值溢價超過(guo)100%的,如交易對方未(wei)提(ti)供一定期限內交易標(biao)的盈(ying)利擔(dan)保(bao)、補(bu)償承諾或(huo)者(zhe)交易標(biao)的回購承諾,掛牌公司應當說明具(ju)體原因,是否采(cai)取(qu)相關保(bao)障(zhang)措施,是否有利於保(bao)護掛牌公司利益和(he)非關聯股東合法權益;同時,掛牌公司董事會應當對交易的必要性、合理性及定價公允(yun)性等發表意見。

        第十八條 掛牌公司因購買(mai)或(huo)者(zhe)出售資產可能(nen)導致交易完成後控股股東、實際控製人及其控製的企業對掛牌公司形(xing)成非經(jing)營性資金占(zhan)用的,應當在交易實施前解(jie)決資金占(zhan)用。確有困難的,掛牌公司應當向(xiang)全國股轉公司報告,說明原因,製定明確的資金占(zhan)用解(jie)決方案並披露。

        第十九條 掛牌公司與關聯方共同投資,向(xiang)共同投資的企業增資或(huo)者(zhe)減資,通過(guo)增資或(huo)者(zhe)購買(mai)非關聯方投資份額(e)而形(xing)成與關聯方共同投資或(huo)者(zhe)增加投資份額(e)的,應當根據掛牌公司的投資、增資、減資、購買(mai)投資份額(e)的發生額(e)適用相關標(biao)準提(ti)交董事會或(huo)者(zhe)股東大會審議並披露。

        前款所稱的投資、增資、購買(mai)投資份額(e)的發生額(e)包括實繳出資額(e)和(he)認繳出資額(e)。

        第二十條 掛牌公司與存在關聯關係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(以下簡稱財務公司)發生存款、貸(dai)款等金融(rong)業務的,掛牌公司應當確認財務公司具(ju)備相應業務資質、基本財務指標(biao)符(fu)合中國人民(min)銀(yin)行、中國銀(yin)行保(bao)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監管機構的規定。掛牌公司不得通過(guo)財務公司隱匿(ni)資金占(zhan)用等違規行為(wei)。

        掛牌公司應當對與其開展金融(rong)業務的財務公司進行風險評估,製定以保(bao)障(zhang)資金安全為(wei)目(mu)標(biao)的風險處置預(yu)案,經(jing)董事會審議並披露。財務公司出現債(zhai)務逾期、重大信用風險事件等情形(xing)的,掛牌公司應當采(cai)取(qu)暫停(ting)新增業務等應對措施。

        第二十一條 掛牌公司與財務公司發生存款、貸(dai)款等金融(rong)業務,應當簽(qian)訂金融(rong)服(fu)務協(xie)議,提(ti)交董事會或(huo)者(zhe)股東大會審議並披露。金融(rong)服(fu)務協(xie)議應明確財務公司提(ti)供金融(rong)服(fu)務的具(ju)體內容(rong),包括但不限於協(xie)議期限、交易類型、各類交易預(yu)計額(e)度、交易定價、風險評估及控製措施等。掛牌公司與財務公司發生的各類金融(rong)業務,不得超過(guo)金融(rong)服(fu)務協(xie)議約定的交易額(e)度。

        掛牌公司與財務公司發生存款、貸(dai)款等金融(rong)業務的,應當以存款本金額(e)度及利息、貸(dai)款利息金額(e)中孰高(gao)為(wei)標(biao)準,履行相應審議程序(xu)。

        第二十二條 掛牌公司與財務公司簽(qian)訂金融(rong)服(fu)務協(xie)議約定每年度各類金融(rong)業務規模,在披露上(shang)一年度報告之前,披露本年度各類金融(rong)業務的預(yu)計情況(kuang)。掛牌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持續(xu)披露財務公司關聯交易的實際履行情況(kuang)。

        第二十三條 掛牌公司委托關聯方進行理財,原則上(shang)應選(xuan)擇安全性高(gao)、流動性好、可以保(bao)障(zhang)投資本金安全的理財產品,不得通過(guo)委托理財變(bian)相為(wei)董事、監事、高(gao)級管理人員、控股股東、實際控製人及其控製的企業等關聯方提(ti)供財務資助。掛牌公司董事會應對關聯委托理財的必要性、合理性及定價公允(yun)性等發表意見。

        第二十四條 掛牌公司與控股股東、實際控製人及其關聯方發生經(jing)營性資金往來時,應當按(an)照關聯交易的標(biao)準履行審議程序(xu)和(he)信息披露義(yi)務,根據業務模式、行業慣(guan)例(li)等確定合理的結算期限。控股股東、實際控製人不得通過(guo)經(jing)營性資金往來的形(xing)式變(bian)相占(zhan)用掛牌公司資金。

        第二十五條 掛牌公司應當審慎(shen)向(xiang)關聯方提(ti)供財務資助,確有必要的,應當明確財務資助的利率、還款期限等。掛牌公司董事會應當對財務資助的必要性、合理性發表意見。

        掛牌公司不得直接或(huo)間(jian)接為(wei)董事、監事、高(gao)級管理人員、控股股東、實際控製人及其控製的企業等關聯方提(ti)供資金等財務資助。

        第二十六條 掛牌公司與董事、監事、高(gao)級管理人員、控股股東、實際控製人及其控製的企業發生交易,因該關聯交易定價不公允(yun)等情形(xing)導致掛牌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,相關董事、監事、高(gao)級管理人員或(huo)控股股東、實際控製人應在合理期限內對掛牌公司進行補(bu)償,消除影響。

         

        第五章  各方職責

         

        第二十七條 掛牌公司董事、監事及高(gao)級管理人員應忠實、勤勉地履行職責,采(cai)取(qu)合理措施預(yu)防、發現並製止關聯方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(wei),如發現異常情況(kuang),應當及時向(xiang)董事會或(huo)監事會報告並采(cai)取(qu)相應措施,督促公司采(cai)取(qu)有效措施並按(an)照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(yi)務。

        第二十八條 掛牌公司信息披露事務負(fu)責人履行對關聯方名單(dan)和(he)報備機製的管理職責,辦理關聯交易的審議和(he)信息披露事宜。掛牌公司應當確保(bao)信息披露事務負(fu)責人及時知悉涉及關聯方的相關主體變(bian)動和(he)重要交易事項。

        掛牌公司財務負(fu)責人在履行職責過(guo)程中,應當重點關注掛牌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的規範性、存放於財務公司的資金風險狀(zhuang)況(kuang)等事項。

        第二十九條 主辦券商在持續(xu)督導過(guo)程中,針對關聯交易事項應重點履行以下職責:

        (一)定期檢查掛牌公司關聯方名單(dan)管理和(he)報備機製的執行情況(kuang);

        (二)掛牌公司董事、監事、高(gao)級管理人員、持股5%以上(shang)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、實際控製人發生變(bian)動時,督促掛牌公司及時更新關聯方名單(dan);

        (三)在對掛牌公司擬披露的重大交易進行事前審查時,結合具(ju)體關係、交易安排等重點關注是否構成關聯交易,是否存在關聯交易非關聯化的情形(xing),並督促公司規範履行審議程序(xu),真實、準確、完整地披露交易信息;

        (四)掛牌公司與董事、監事、高(gao)級管理人員、控股股東、實際控製人及其關聯方發生經(jing)營性資金往來、財務資助等情形(xing)的,關注是否存在變(bian)相占(zhan)用掛牌公司資金的情形(xing);

        (五)掛牌公司與財務公司發生金融(rong)業務的,關注其規範性、安全性;

        (六)將關聯交易相關業務規則、違規案例(li)等納入培訓(xun)內容(rong),對掛牌公司實際控製人、董事長、信息披露事務負(fu)責人和(he)財務負(fu)責人進行業務培訓(xun)。

        第三十條 掛牌公司在接受主辦券商持續(xu)督導、公開發行股票並上(shang)市輔導等過(guo)程中,如發現掛牌期間(jian)存在未(wei)真實、準確、完整地識(shi)別(bie)關聯方,未(wei)及時審議或(huo)披露關聯交易,控股股東、實際控製人及其控製的企業占(zhan)用掛牌公司資金或(huo)資產等違規情形(xing),應及時通過(guo)主辦券商向(xiang)全國股轉公司報告,采(cai)取(qu)相關整改措施,並充分披露。

         

        第六章   

        第三十一條 本指引由(you)全國股轉公司負(fu)責解(jie)釋。

        第三十二條 本指引自202311日起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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